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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报警安防失防 法院判决安防公司赔偿被盗损失
某安防公司与某电脑专卖店签订安防服务合同。合同期间,专卖店被盗,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成都中院二审驳回安防公司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安防公司赔偿电脑专卖店被盗财产损失的判决。
2009年12月,都江堰市某电脑专卖店店主郭某与某安防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安全防范联网报警服务合同》,约定由安防公司负责专卖店的夜间防盗工作,如有警情,由安防公司上报当地派出所出警。服务时段是从安防公司联网报警系统对专卖店“布防”到“撤防”这段时间。合同约定,如果因安防公司提供的设备失灵或公司人员失职而导致店内服务项目界定内的财产损失,由安防公司在8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合同补充协议还约定,专卖店非布防时间是早上9点至晚上7点
2010年9月,该店被盗,共计损失约21000元。经勘察,公安机关对此定性为“入室盗窃”,该案尚未侦破。此后,郭某与安防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安防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专卖店被盗时间是在早上6点29分,该时间段是在安防公司履行合同的服务时间段内,安防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由安防公司赔偿郭某被盗损失等共21000余元。近日,成都中院二审驳回安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